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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是猪肉的生产和消费大省。据统计,2020年广东生猪屠宰量为2643.65万头,生猪屠宰企业营业总额达225.99亿元。截至今年6月30日,广东省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布名单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有329个。
8月1日,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据悉,广东将主要从三个方面贯彻落实《条例》,强化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1.
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筑牢质量安全第一道防线
广东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督促生猪屠宰厂(场)严格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屠宰环节全过程质量管理,落实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制度。目前,广东各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派驻检疫人员,由检疫人员依法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广东省加强对生猪溯源的信息化管理,使用动物溯源管理系统和中南运猪通等管理软件丰富监管手段,构建从养殖端到屠宰端的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流程监管。
2.
强化政策引领,优化区域布局
引导屠宰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广东在2019年及2020年相继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及《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大力推动生猪产业“四个转型升级”,提出了屠宰管理“优布局、标准化、改模式、建冷链、减数量、强监管”的工作思路,构建养殖、屠宰、加工、冷链物流配套发展的现代化生猪产业体系,对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方向性部署。对新建设计年屠宰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标准化屠宰企业,以及年出栏生猪20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年加工生猪25万头以上的加工企业申办现代化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企业,原则上予以优先审批,不受生猪屠宰企业规划数量限制。
首先是优化屠宰产业布局。近年来广东积极开展小散乱差屠宰厂点清理整治,持续优化屠宰产业布局,引导屠宰产能从珠三角生猪主销区向粤西、粤北主产区转移,实现产区出栏生猪就近屠宰,转“调猪”变“运肉”。截至2020年6月30日,全省列入农业农村部公布名单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有329个,压减67%。
其次是鼓励推行屠宰厂标准化建设。广东成立了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专家委员会,印发《关于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评估认定管理的办法》和《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现场评估标准》,大力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2020年,全省共有21家企业进入广东省生猪屠宰标准化企业名单,7家企业获得“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示范厂”称号。
再次是改变模式建冷链,引导生猪屠宰企业一体化发展。广东积极指导推动生猪屠宰企业采取养殖或采购、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鼓励屠宰企业与养殖企业构建稳定的购销关系,改变“代宰制”等传统屠宰经营方式,适应“调猪”逐步转为“运肉”的大趋势,加快建立冷鲜肉品流通和配送体系,积极推广“市或县域集中屠宰、冷链配送、乡镇分销”的经营模式。
3.
强化监督执法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广东强化屠宰环节的监督执法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通过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依法处理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省农业农村厅还联合多部门积极开展“利剑行动”“扫雷行动”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经营病死畜禽、动物产品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
《条例》在修订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四个最严”中的“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明确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对其生产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突出全过程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环节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记录制度,依法查验生猪检疫证明等信息,如实记录生猪的来源、数量、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是健全屠宰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生猪屠宰厂(场)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三是完善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要求生猪屠宰厂如实记录出厂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是建立问题生猪产品报告、召回制度,对发现生产的生猪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及时履行报告、召回等义务,并对召回的生猪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此外还将建立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根据风险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确保“处罚到人”。按照新《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点击文末左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全文。
来源:河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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